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

中止拉布有違在議會內的言論自由精神嗎?

第92條條文如下(摘自明報網上版): 「對於本議事規則內未有作出規定的事宜,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會主席決定;如立法會主席認為適合,可參照其他立法機關的慣例及程序處理。」

中止拉布,即阻止議員發言,有違在議會內的言論自由精神嗎?

若答案為是,這是否「立法會所須遵循的方式及程序」?

1 則留言:

  1. 始終拉布無可能無止境地延續下去,最後都難免要剪布,但以不影響議會內言論自由的精神為主。主席今次以限時方式結束辯論,粗暴地侵犯議會內言論自由的精神,絕對要受到譴責。主席要向全港市民道歉。

    剪布難免,但手法拙劣,惹人詬病,較佳方法是限議員發言次數但不限每次議員發言時間,就達到剪布效果而不干犯議會內言論自由的精神。當然,這亦會佔去高貴的議員在議會辯論期間飲紅酒或辦私事的時間。

    議會內言論自由無法捍衛,其它的 ... 看來都危危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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